前陣的新聞里,“大S懷孕和俏江南易主”被寫進同一個標題,這兩件事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可大S的名字總和俏江南聯系在一起,我等庸俗世人都覺得這段婚姻除了真愛,一定還圖謀利益。女明星想找個風光的歸宿,而商人要利用女明星的名氣獲利。
大S的名氣夠大,俏江南的生意卻不夠好。我沒有俏江南的業務數據,不過根據經驗,一個始終上不了市的公司,必然有自身的問題。說A股上市難、港股估值低,可賣火鍋的上市了、賣拉面的上市了、小南國也上市了,成名最早的俏江南卻始終沒有上市,實在不應該從外部找理由。
有一個更有意思的問題:娶了臺灣女明星當兒媳婦,為什么不在臺灣上市呢?臺灣的證券市場其實非常發達,資金雄厚。同樣是餐飲行業,“85度C”背靠大陸市場的概念和業績,股價長年飆升,賺得盆滿缽滿。臺灣資本市場非常歡迎在大陸賺到錢的企業。因為臺灣企業最大的心頭痛就是這個島總共只有2000多萬人口,比不上大陸一個城市。而俏江南的掌門人張蘭也換了國籍,掃平了在臺灣上市“大陸個人股東不得持股超過30%”的障礙。如此天時地利人和,怎么俏江南不僅沒在臺灣上市,連生意也沒做起來?俏江南曾經在臺北的101開旗艦店,相當于在上海的東方明珠開店,結果……人人都知道門庭冷落,最后關門大吉。女明星名氣再大,也真的不能當飯吃啊。
事已至此,投資人鼎暉當然知道上市無望,于是計劃出售自己的股權。外界指責投資人往往在投資時趁火打劫,簽下苛刻的對賭條款,讓企業家在兒媳懷孕的喜慶時期還要為失去公司股權而傷心。可是在俏江南這個案例中,如果新聞屬實—“鼎暉決定向第三方出售股權”,這都不屬于對賭條款。投資協議里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本條款“Drag-along Right”就可以賦予鼎暉出售股權的權利。
所謂“Drag-along Right”,有一個霸氣的中文名“強賣權”,但內容其實沒有那么霸道。它只是保護投資人有權在公司沒有成功上市的情況下,有機會通過出售股權來收回投資成本。一般還會伴隨附加條件,如收購價格是投資時股價的多少倍、收購方是善意收購而非惡意競爭、限定收購的股權在公司股份的比例等。所謂“強賣”,只是體現在當以上條件都滿足時,投資人出售自身股權的同時有權要求企業創始人股東也一起出售股權。實際上,投資人和創始人聯合出售股權,其實對雙方都是不錯的出路。真正苛刻的條款是,如果不能上市,公司必須以高價回購投資人的股份,這才是“臭名昭著”的“對賭條款”呢。而且俏江南的創始人還能持有30%多的股份,這已經是持股比例很高的了,還有什么可傷心的?馬化騰只拿騰訊10%的股份,也不影響他當首富啊。
更無聊的說法是,小S的老公和公公幾乎要因為股市操作不當進牢房了,所以影響大S婆婆公司的上市。真要為這姐妹倆喊冤。某資本市場的投機分子,想快速套利,于是跳過正規上市的審批手續和時間,直接把B公司的業務裝到了上市公司A的名下,然后利用明星兒媳的名氣,制造上市公司A的業務以火箭速度增長的局面,再聯合其他投機分子抬高股價,吸引更多資金來購買公司股票,股價越漲越高后,自己套現離場。如意算盤打得不錯,只是公司關聯人不能隨意買賣股票,這是常識。他們居然栽在“內線交易”上,這實在是最低級的錯誤。
被利用名氣的女明星真傻,但為了錢,心甘情愿被利用也說不定。然而以為憑借女明星名氣就能玩轉資本市場的人,就傻得可笑了。有一條基本法則:太沉溺于聲名的人,從來都玩不好資本游戲。